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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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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14日正式出台,对新建公租房的面积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设区城市中所有商品房项目必须按照3%至5%的比例配套建设公租房。

四川省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政府确定。

新建商品房 须配建公租房

记者从《通知》中获悉,公租房房源将通过新建、改建、收购以及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多种渠道筹集。

就新建方式而言,主要通过在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实现,其中设区城市必须按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面积的3%~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经济较发达、房价较高的县级城市也可在商品房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配建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违约责任等将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

省政府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经营公租房,尤其是各地的国有投资公司,并承诺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新建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租金补贴 不超过市场均价40%

公租房将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前者意味着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其中政府提供的住房由当地政府根据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限价租金,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或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政府给予承租对象一定租赁补贴。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经营的公租房,则由其根据市场运营情况自行确定租金标准,政府给予承租对象一定租赁补贴。

货币补贴则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4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租期3至5年 不得出借或转租

据悉,公租房将采取合同管理制度,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建厅统一制订。当出现3类情况时,承租人必须退出公租房,分别为将房源出借、转租、闲置或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或承租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已超过当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时。

公租房租金须按时缴纳,若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将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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