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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中介、开发商,你们再欺负人试试!

  • 编辑:眼镜妹
  • 发布时间:

 

房东撵人、中介骗人、开发商欺负人……

如果你真的遇见了这些糟心事儿。

眼镜妹告诉你,不怕!

今后,咱们可有维权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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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了!虽然这个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只是征求意见稿,但如果落实了,今后租房买房再遇到糟心事儿,我们可以正大光明、有理有据向政府捍卫我们的权利。

 

该《条例》重点保障租户的各项权益,并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

 

1、住房销售

 
眼镜妹从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获悉,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住房的,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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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竣工住房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现售备案。在住房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等。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以上规定销售住房,未办理住房现售备案或未将预售住房取得的资金纳入监管账户或者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收取费用;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如实提供姓名和职业资格等相关信息,实行挂牌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其网站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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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达到规定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数量、未按规定办理机构备案、未按规定公示备案情况等信息、未按规定程序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未按规定提供经纪服务或者未将接受委托销售住房的交易资金纳入监管账户或者侵占、挪用资金的行为,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租房

租赁住房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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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不按规定出租住房,扣留押金、调整租金;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擅自进入租赁住房。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驱逐承租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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