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绵阳自然规划局发布了一则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要对涪城区青义镇一宗土地实施征收。
青义镇青羊村4、5社地块面积约25.91亩,地块呈不规则形状,位于青义镇青龙大道中段东侧,靠近涪江,周边都是农林用地。
根据这块土地拟征地范围图信息,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道路用地。
征收目的:拟征收土地用于绵阳市2020年第19批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青义青羊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土地,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才会拆迁征收。
目前征收已经启动了,但是有关这几宗集体用地的详细信息、用途和补偿标准...都还没详细的说明。根据在《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内容: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45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也就是说,在这个公告发布之后的45天内,大家关心的土地补偿等等信息就会一一释放出来。
目前绵阳的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采用的是《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绵府函[2012] 200号】》,在规划局上我也找到了相关文件,并截图了一部分补偿标准。
绵府函〔2012〕200号关于印发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附件
关于征地补偿,具体可参考的文件还有《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在第三章第二十条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一)征收每亩耕地(含菜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每亩耕地(含菜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其中:按本办法实行统规统建安置政策每人按30平方米或实行货币化安置政策每人按35平方米等面积还房部分,被拆迁农户不支付还房部分的购房费用,也不享受拆迁补偿;青苗补偿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5%计算。
对有工商和税务登记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集体或集体股份制等企业的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如《集体土地使用证》上注明或批准的用途为经营(生产)用地的,按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增加10%补偿额,不再另行安排重建用地。如批准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要搬迁企业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拆迁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气设施迁改费用等,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5%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因不可预见因素或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标准)调整,对超出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需依据所有权人的实际情况调整补偿费用的,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建议,经征地拆迁安置责任单位和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复查后,报请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林业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杂丛。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原则应当在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并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其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或辖区政府财政部门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程序经两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直接或转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并转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其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下列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1.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被征收土地应安置农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或辖区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收土地应安置农业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按不低于15000元执行;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员,除按规定为其购买一定年限的社保外,对未买够15年养老保险的,根据少买养老保险的年限,按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全额用于缴纳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或辖区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或辖区政府财政部门按程序经两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直接或转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并全额转支付给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农业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村(居)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一级组织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
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化、统规统建和统规联建安置三种方式。
在绵阳中心城区(以市城乡规划局划定范围为准)内的涪城区城厢街道办、城北街道办、朝阳街道办、工区街道办、南山街道办、城郊乡(含金家林试验区)、石塘镇、青义镇、新皂镇、龙门镇、吴家镇,游仙区涪江街道办、富乐街道办、游仙经济试验区、游仙镇、小枧沟镇(含游仙经开区)、石马镇,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普明街道办、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办、塘汛镇、松垭镇及绵阳科教创业园区等所属全部或部分村(社区)(详见附件)原则实行货币化安置为主、统规统建住房安置为辅;上述区域以外的村(社区)、社原则实行统规联建住房安置(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
实际上青羊村隶属于青义镇,因此是实行的货币化安置为主、统规统建住房安置为辅的方式。
货币化住房安置
在绵阳中心城区以内征地且户口在本村(社)的被拆迁农户,其地上房屋等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被拆迁应安置人员可按35平方米/人、4500元/平方米标准补助,即按15.75万元/人标准(含35平方米/人等面积拆迁房屋部分按政策计算的补偿款,等面积还房部分抵扣的补偿款优先扣除本户房屋中补偿标准最高部分)以货币化方式一次性支付购房补贴。
(一)由被拆迁户户主持家庭全部成员签署书面意见或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构公证认可的申请书和购房合同或已有合法住所产权证明,由当地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将购房补贴款直接拨付到商品房屋销售机构帐户或支付给被拆迁人家庭帐户;
(二)凡享受货币化住房安置的被拆迁户,今后不得再享受货币化安置、统规统建和统规联建安置,也不得享受宅基地政策,并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货币化安置的,不再享受每人2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政策,不再享受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20平方米住房政策;
(四)户口虽不在本村社,但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且长期(五年以上)居住于此的被拆迁户,其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每户(只计1人)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按5.3万元标准执行。
统规统建安置
可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下,按以下办法提供给被拆迁农户所有:
(一)统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筑面积,下同)等面积以房还房;原正住房屋扣除还房后剩余部分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确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
(二)统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可与30平方米合并进行套、户型设计)住房。
(三)统建房安置的,按每个安置人员2平方米,无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营用房,房屋产权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费用及统建房安置户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四)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按现行安置房标准安置完应当安置人员或预留充足计划安置人员安置房后的多余房屋,在办理完房屋初始登记并补缴政府土地收益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审查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按市场化方式公开出售(视为商品房)。所得收入全部用于统规统建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支出或弥补被安置农民安置房还房部分的资金不足。
(五)多余房源按规定补缴的政府土地收益,由市财政局管理使用,优先用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五)款规定的统规统建住房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的追加支出。
(六)社区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提供。
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不予安置。
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4亩以上(含0.4亩)的,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住房安置对象,只对其房屋等建(构)筑物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补偿。
(一)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且不居住或居住于此五年以下人员;
(二)户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迁范围内且在城镇有住房或享受过住房优惠的被拆迁人;
(三)在其他村(社)或户口所在地拥有住房或宅基地或已经享受过住房安置、货币化安置的人员。
(四)户口在本村社但已经享受过住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政策的二次被拆迁户。
(五)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作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员。
青羊村5、6社拆迁,对城北发展有什么影响吗?
根据2016年绵阳规划局公示的《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总体规划》(2015-2030),青义要形成“一心、五轴、多点”的功能结构,其中的“多点”就包括青羊社区在内。
在地块的上方规划了商业用地、幼儿园用地,南北两侧是新规划的社区,拆迁地块所在的位置则属于实施村改居之后的青羊社区。
区域定位为科技城集中发展区教育培训、科技服务聚集区,北部片区生活服务中心。规划形成居住区级、社区级两级级公共服务中心体系,形成居住区、社区共建多层级、逐层递进的公共中心体系。
说白了就是,青义要融入科技城集中发展区的建设,要转变过去“镇”的格局,升级成为能够代表城北的新区。
根据青义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强度控制规划图),这一块地的容积率是在2.2-2.6,建筑限高控制在24米以上,60米及以下。也就是说,这块地后续有极大可能被当做高层项目来开发。
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会发现一个现象,在二环路以北、青龙大道中段以东,除了正在开发的九洲北郡和领地东原阅城、待建的文泉新项目,沿江一带几乎不再出现新的住宅项目。
要自南向北形成沿江生态居住带,通过科技城大桥与石马片区串联,成为科技城集中发展区北翼的羽翼,打造属于城北独一家的城市风景线。
沿江就必须要开发,抢发展机遇。
青义结合现有产业,因地制宜形成城镇服务区、生态控制区、生态观光农业区和都市休闲农业区。
而就在这个占地面积最大的城镇服务区内,就有一个规模庞大的旧改项目—青义老场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房屋260190㎡(约390.29亩),修建配套基础设施及社区管理用房、物管用房、幼儿园等功能用房。
尽管青羊村5、6社地块仅20多亩,面积占比还不到十分之一,却也昭告着青义老场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正式开启。
新区建设与旧区更新并举,虽然目前还没有太多作品,随着旧城改造提上日程,科技城集中发展区北翼的建设步入正轨,整个新区的雏形就将会慢慢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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