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5日,市民范先生在绵阳耀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涪城区“阳光·云山晓”售楼部咨询购房时,置业顾问告知其房屋楼间距为70米,便缴纳了20000元购房定金。但近期范先生发现该小区规划图纸上楼间距为55米,且购房合同上写明,交房后1080日后办理不动产证,范先生认为时间过长,要求退定金被拒。
9月24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涪城区青义镇新观寺村的“阳光·云山晓”售楼部了解情况,范先生和家人也再次来到售楼部要求退还20000元购房定金。
范先生在9月16日收到了绵阳耀云置业有限公司的函:
“由于阁下未于2021年9月12日前至我司售楼部,就该房屋与我司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认购书》自动解除,贵我双方交易即行终止,我司将对该房屋另行出售,不再另行向阁下通知,且阁下所交定金将不予退还。”
范先生的置业顾问找来了,专门处理购房者诉求的客户经理韩先生
一见面韩先生就直接问:“你们要求退定金,是不是因为楼房距离高铁只有30米,这个情况我们置业顾问在签订认购协议的时候是说明了的。”
范先生说:“不是因为高铁太近的问题。一是由于在签购房合同时,才得知交房后1080日后办理不动产证,违约金为一天万分之零点一,违约成本太低,开发商完全可以不给购房者办理不动产证;二是置业顾问在签订认购协议时说的楼间距为70米,后来我们在规划图上看到实际仅为55米,所以要求退还当初交的20000元定金。”
韩先生解释说:“合同上写的是交房1080日后办理不动产证,实际上是交房后我们马上就会为客户办理,不是说一定要等到1080日后,而且这个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你们可以找律师咨询一下。”
记者向范先生的置业顾问求证,签订认购协议之前有没有向范先生讲明合同中有“交房后1080日后办理不动产证”这一条款,这位置业顾问说:“范先生没有问,所以我没有说。”
记者在售楼部看到,有一份合同样本展示,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款中,载明“买卖双方同意自该商品房按本合同第十八条*款约定交付使用之日起1080工作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之后,经双方协商,韩先生表示对于范先生要求退定金一事,会在9月27日给出一个明确答复。
律师说法
购房者退定金理由难以成立
警示其他购房者签订认购合同时应十分审慎
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谢德平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可见,开发商根据认购合同收取的定金在认购人反悔时,原则上有权不予返还。本次事件中,开发商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制备于现场。因此,认购人以楼间距和约定的办证期限太长等主张重大误解、欺诈,意图撤销认购合同,将难以成立。
同时,谢德平律师提醒大家,签订合同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一定要慎重对待,不要轻易签字。否则,自己必须承担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