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
◆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优先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不核发施工许可证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全面保障,市人社局联合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下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工程施工期间参与项目建设(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中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仍按原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之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优先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等资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职工(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实行分标段招投标的项目,以承包标段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根据《通知》,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施工企业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未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施工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为了督促建筑企业依法依规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通知》规定,对未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应在开工前对所使用的职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等培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据了解,市人社、住建、安监等部门也将认真履职,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努力实现工伤保险在全市建筑工程项目全覆盖、项目上的建筑工人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