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关于温州“20年到期房”的报道,引发了远超温州本身的关注。
据温州媒体报道,连日来当地部分市民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将到期,面临花费数十万元高额土地出让金“买地”才能重新办理土地证的遭遇。在这一消息迅速发酵之际,温州市国土局上周末回应称,近期媒体报道“收取几十万元出让金才能续期”是对信息的误读,但也承认住宅用地使用权面临续期的问题给群众带来不便,已着手研究相关方案。
无论误读与否,此事毕竟刺痛了有房者的敏感神经。接下来人们会问:以后陆续“到期”的房子,该怎么解决?
■ 上世纪90年代温州市区开始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当时,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而现在,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
■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自动续期”该如何续期,目前国家还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现状
“暂缓办理,待政策明确”
上个月,温州多位市民在买卖二手房时发现,手中的土地证在今年3月初已经过期,交易被迫中止。
有报道称,这些购房者从温州市鹿城区行政审批窗口获悉,要拿到新的土地证,必须补缴费用延长土地使用期限,其中有一套房,初步估算续期费大约要30万元,而这套房子总价才65.8万元(因为地价等原因,续期费已经超过1/3)。
“上述房产只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更不是政策标准,目前我们已经建议这套房子暂缓办理,待政策明确后再行办理。”上述温州国土资源局局负责媒体采访人士对记者称,目前还没有1例续期成功办出。
记者注意到,针对温州房产土地年限到期如何续期有多种方案。例如,有媒体称,目前温州倾向于采用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方式缴纳标准,收取契税2%的土地出让金来完成续期,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总价100万元的房子续期只要缴纳一两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这只是选项之一,目前有好几套方案已经上报,没有任何倾向性方案。”对于上述两种方案,上述温州国土资源局人士解释。
先例
深圳:补缴基准地价的35%
2004年4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公开信息显示,1980年8月,深圳特区正式成立,深圳国际商业大厦就在这个时候破土动工。2000年左右,该大厦因土地使用权到期。事实上,在深圳,像国商大厦这样使用“特区年限”的土地就有73平方公里。
温州出现20年使用权住宅的情况,有其特殊性。全国大范围出让的40年以上的商住用地和70年产权的纯住宅用地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末,使用年限到期问题近期不会集中出现。
专家观点
“续期”的土地出让金 收不收?怎么收?
房屋产权是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权属年限最高为70年,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最高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最高为40年。
而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根据《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写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同年8月修订通过的《城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日前撰文称,理论上讲,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市民,如果仅仅是居住需求,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而继续住在房子里。但若要考虑未来有转让、抵押房产的可能,那么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必要前提,或者在转让不动产时补交土地出让金。
尽管暂时无章可循,但《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利明建议,起码要有明确指导性原则,“我个人认为,续期和出让是有区别的,不能把续期收费和土地出让的收费等同起来。”
聂日明认为,可行的解决路径有两种:第一,大幅度降低“续期”的土地出让金;第二,以每年征收的房产税代替一次性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在房产税全面开征以后,对“续期”的土地使用权不再征收出让金。
某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则认为,对于70年产权的住房,主流的做法是后续用地使用权会自动更新,而非补缴,所以普通民众并不需要太担心。而部分土地使用年限不清晰,或明显短于30年,则补缴可能性比较大,但此类物业估计比例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