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日前发布《中国住房发展(2016中期)报告》,报告提出,一线城市和部分热点二线城市需要增加供给,在商改住基础上实施工改住,同时实行房价涨停板制度和土地拍卖熔断机制。报告同时建议抓住目前机会,在一线城市和热点二线城市开征房地产税。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步伐,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已提出,但迄今方案还在起草阶段。而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虽已有5年多,但事实表明在增加市场供应、平抑房价、为地方增设稳定税种等方面,均未达到预期效果,有的地区征税成本甚至和税收收入相当。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房价高低与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货币供应量,直至地区差异等有明显关联,仅靠开征一个税种,无法剥离房价与这些宏观因素 的关联,对房价和市场供应起到主导作用;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法理上开征房产地产税还需要进一步解释才能完备。在土地公有的前提下,人们购买的实际上是房屋 的所有权和土地的租用权,并不具有完全的产权。而在政策表述上,与上海、重庆试点开征“房产税”不同,列入立法规划的是“房地产税”。这也就意味着,未来 要征收的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不但包括房屋价值,还将包括土地价值。然而,目前关于土地租用的权益问题还没有更清晰的法理表述,消费者在购房时已经支付了 土地出让金,这可以视为土地使用权的租金,与购房面积相关的其他税费同样包含了支付土地租金的含义。在已经支付不完全产权的租金后征收完全产权性质的房地 产税,等同于重复征税。要避免人们对此的质疑,法理必须更加自洽。
从这个角度看,开征房地产税必须建立在能够客观评估房屋价值,能够清晰划分房屋占用的土地产权和权益,并建立起准确的住房信息系统上,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依法征税、调节差距、以税代费等目的,并尽可能取得从社会大众到地方政府的理解和认可。
可以说,从目前软、硬件准备来看,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都还不成熟。这也正是房地产税虽然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但仍没有正式纳入议程的内在原因。
开征房地产税的意见,不时能够听到,无论理由多么充分,有一点不能忘记:开征房地产税旨在调整土地制度、央地财政关系和社会分配,而不是成为临时性的市场调控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