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房家居网11月7日讯 小区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自今年9月1日,《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受到了绵阳人的一致好评!
两个多月以来,小编发现还是有很多小伙伴存在一些疑问!
小编把这些问题做了整理,并请相关科室给出了相关答案!快来看看这些问题是不是也是你一直关心的!
一、物业服务问题
1、小区业主委员会被无故罢免,该由谁来管理?
市住建委答:根据《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治理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出现无故罢免的情况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物业不履行合同,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业主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维权?
市住建委答:
(1)《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等提供物业服务的,录入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因此可以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反映。
(2)根据合同约定方式解决,比如:协商,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物业收费问题
1、业主新房还未入住,物业却要求缴纳物业费是否合理?
市住建委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费用如何缴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2、业主因其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是否有权对其停水、停电?
市住建委答:根据《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 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实施停水、停电、停气。
3、物业随意上涨物业费、账目不公开,业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市住建委答:《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等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报经业主大会同意。
按照《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 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业主可向物业主管部门反映,也可按照物业合同约定依法维权,比如:诉讼、仲裁等。
4、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有权申请动用维修资金吗?
市住建委答:《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时,《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就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制定预案,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备案。发生预案规定的情形时,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小区车位问题
1、业主买了车位,物业还收管理费合法吗?
市住建委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因此从其合同约定。
四、小区内人身财产受损问题
1、业主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市住建委答: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为业主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安全防范职责,防范并制止妨害小区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九十日内,根据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定期开展演练。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
五、小区其他业主违规操作问题
1、住改商扰民,物业未能妥善处理,业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市住建委答:按照《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擅自改变房屋、绿地使用性质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因此业主可以向物业、业主委员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六、业主不缴纳费用
1、主无故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市住建委答:
(1)通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但是公示内容不得泄露业主个信息。
(2)依照合同约定,依法维权。比如:提起诉讼。
2、业主私自占用小区公共地带,物业有无权利干涉?
市住建委答:按照《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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