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正式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确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将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该办法将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从1999年12月实施后,12年来第一定修订。修订版共32条,比1999年公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多出21条。
闲置土地认定范围扩大
已经部分开工或者开工后暂停的地块也被纳入闲置土地管理,此次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除了对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外,开发商还被要求明示有关开工信息。《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并在施工现场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遏制开发商囤地最重要的办法还要执行。”中房信分析师薛建雄表示,有关部门应该严格管理土地的竣工时间,不妨在出让地块时就约定三年、五年还是七年完工验收的保证书,一旦到期还没竣工,就出发或者收回。
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成本
《办法》指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开发商一旦出现闲置土地的行为,其今后拿地将受到影响。《办法》特别强调,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申请。
从公开数据来看,近年来,被收回的闲置土地并不多。比较引人注目的是,2010年8月4日,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与开发商金山土地整理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解除合同,有偿收回上海金山区亭林镇5号地块,由于土地出让时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建设标准及政策尚未明确,该地块闲置超过4年,属政府原因造成。国土部近期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规模近40万公顷,可满足未来3-4年的市场需求。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